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营口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YingKouZhejiangProvi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YZ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浙江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营口市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营口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营口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党建领导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东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在营浙江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营口市人民政府开展商务活动;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疏通经营渠道;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帮助会员做好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文明经商,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建立和谐团体;
(七)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浙江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营口积极创办实业,为振兴繁荣营口经济,促进营口与浙江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及时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    1年不交纳会费;
(二)    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事。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X月X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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